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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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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02
引用:
作者oArmso
這個問題應該是出在刑度,就是量刑太輕

1.首先,強制**** = 違反他人意願 + ****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再來,加重強制**** = 違反他人意願 + 對象未滿14男女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然後,對未成年人性交 = 不違反他人意願 + 對象未滿14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雄地院判 三年二月。但是,最高可處十年以下,這應該是與民眾觀感有極大落差的地方

檢察官負有舉證義務,在未能證明女童有反抗的前提下,僅能適用3.,最後再看看量刑

的準則。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



同意 x 100000000000000000

台灣不是出了名的刑法刑責超低的嗎??
舊 2010-08-25, 04:03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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