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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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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引用:
作者drasil
只能說如果你是上面案件中的疑犯,在雖然證據不足但是被判關到死的情形下,看看是否也能服氣...
台灣人的法學教育真的不能等。


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成年人為****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人對六歲女童作出性侵行為,被判幾乎是最輕的刑度 三年兩個月
可否請您這位接受過良好法學教育的人
就刑法57條來分析,這個人是如何地"其情可憫"使法官給予這樣輕的刑度


太好了,樓上的oArmso大把我想說的都說完了
舊 2010-08-25, 03:14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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