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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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vd1985
今天看到這新聞感覺嚇一跳,他說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那應該是重判阿,怎麼會是輕判,有懂法律的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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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應該是出在刑度,就是量刑太輕。
1.首先,強制**** = 違反他人意願 + ****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再來,加重強制**** = 違反他人意願 + 對象未滿14男女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然後,對未成年人性交 = 不違反他人意願 + 對象未滿14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雄地院判 三年二月。但是,最高可處十年以下,這應該是與民眾觀感有極大落差的地方
檢察官負有舉證義務,在未能證明女童有反抗的前提下,僅能適用3.,最後再看看量刑
的準則。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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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性侵一次,所以判最低刑度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