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museshuner
兄台說的是這篇吧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815

【郭芷余、邱俊吉╱連線報導】這種判決真讓人吐血!高雄縣男子林義芳今年2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將一名6歲女童抱上大腿,用手指性侵得逞,一名婦人見狀憤怒報警逮人。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罪起訴求處7年10月重刑,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竟認為這名變態色狼「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

林義芳(31歲)目前遭羈押,檢方在地院宣判後不服,立即上訴二審。檢方認為,以女童6歲心智,對性和身體自主能力都還沒成熟,甚至連意思表達都不清楚,根本不可能同意性交。
童驚嚇全身顫抖
供民眾吸收知識的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竟成惡狼逞獸慾的犯罪場所。<BR>翻攝網路

供民眾吸收知識的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竟成惡狼逞獸慾的犯罪場所...


關鍵字:罪疑唯輕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31

罪疑唯輕

  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

  案件發生後,若未將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當然無從為證。故取得犯罪證據後,一定要先完成證物保存,再考慮是否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罪疑唯輕原則」
  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它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一併使用,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即「無罪推定原則」,其係意指所有辦案的人員,不可以對嫌疑犯先入為主地預存成見,因為嫌疑犯係被推定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他是無辜的,你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例如:

A開槍射向C,同時B也拿另一把手槍射向C,C同時中兩槍死亡。
此案件可否認定是A造成C死亡,或為B造成C死亡?
其刑法原理中,其依「罪疑唯輕」,其A、B同時拿槍射向C,無證據證明是A或是B造成C的死亡。以罪疑唯輕原則,僅可得知A、B皆有傷害C之行為,無法斷定哪位行為造成死亡的結果,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判定,故其A、B為殺人未遂。
舊 2010-08-16, 10:06 PM #7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