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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typoint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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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判決書
惟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僅供承其續行
後係在「路口」停留3秒鐘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而證
人廖唯翔前開所供,尚無法提出確據為憑,是否得認定與事
實相符,仍非無疑

呵呵
這一段也蠻有意思的,原來被告與證人講法不同時
證人還要提出確據
不然就不採用
呵呵,難不成這也是法律的通例
舊 2010-08-13, 10:10 P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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