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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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一段,我笑了
轉貼自判決書
又被告縱有在中正路及正榮街口停車,然行車至路口
應減速查看左右來車,係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表現,未
能解釋為被告停車觀察車禍現場情形。
有沒有停車是這個案子的重要點
一審判決書很明確有證人證明有停車
二審為何還要用"縱有" ,難道被告 不承認有停車
"減速查看左右來車" 是被告的說法,還是審判長的推測?
如果被告承認有停車
何必在判決書用"縱有"
如果被告不承認有停車,而是說減速
那被告與證人丙的說法相反
二審判決書 沒有推翻一審判決證人丙的說法
用"縱有" 應是是這判決書最大的敗筆
下次應該寫 "停車查看左右來車,係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表現,未
能解釋為被告停車觀察車禍現場情形。"
會比較完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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