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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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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稻田捕手
惡蟲及A ROD兩位網友在法學上的素養自然是超過絕大多數未曾修習法律課程的一般人,然而在糾正一般人的錯誤觀念以避免媒體誤導的同時,是否能夠針對這些「報導」或「言論」進行較為實質的解說,而非僅使用法律用語及概念,來讓一般人了解會比較好?否則經常去酸網友或揶揄網友不懂法律或不深究事實,甚至引發舌戰,那會比較好嗎?

例如本案關於後照鏡的問題,我們可以說媒體是將問題簡化而未詳加解釋,甚至是譁眾取寵以吸引讀者目光,但我不認為是媒體刻意誤導,因為後照鏡的問題確實是雙方攻防的重點之ㄧ(不過不是唯一重點)。以下是我看了一審及二審判決書所得看法。

首先,檢警認為被告汽車之右後照鏡擦撞被害人機車是造成事故的肇因,而且因為後照鏡擦撞後向內彎折,所以依據常理判斷,被告應知道他有擦撞到別人,所以不能用「不知道有發生擦撞」來抗辯。

為了破除此一證據的效力,被告辯護律師乃...


所以說,國內法官審理仍停留在舊時代,用耳聽、用眼看來形成心證,
在國內法律學科仍然保持由大學到法官一個體系養成,缺乏以科學方法驗證的心態(或是說根本不知道要怎麼驗證),部分學校已經有法研所由非法律系學生應考,但仍占非常少的比重。
事實只有一個,但同一個證據對法官來講可以自由心證,變成一個法官就是一門自走砲。
以本案,一審認為後照鏡折需大力,所以碰撞聲音在車內訪搖滾樂的情況下仍應清楚聽到,
但二審變成沒有充分理由認定被告可以認知道撞到人,
像這種理由非常符合新制刑事訴訟制度,但你去翻翻判決書,非合理可以令人確信的證據不能判罪的理由都適用在哪些人身上,絕對不是所有的人身上。

像以李泰安案,證人測謊鑑定在一審二審都是認定無說謊(大意),到了更審,還是由律師拿測謊原始資料指出測謊做假(刑事局回函承認測謊未按標準程序),法官只看結果,不審查是否為真是違反最高院對鑑定證據的心證判例,
最後變成判決書寫依據鑑定結果 ....bala... bala.....
事後出包了,鑑定單位會說我們只是提供法院參考....bala...bala....
這種狀況在民事法院最嚴重,
法院要處理嗎? 當然不會,通通用偽證罪辦下去,沒人要做證了。其實根源就是法官審案懶惰。


台灣司法的問題不是只有 缺法官法而已,真的要大翻修。
舊 2010-08-13, 06:41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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