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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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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東海東 玉山下
文章: 142
惡蟲及A ROD兩位網友在法學上的素養自然是超過絕大多數未曾修習法律課程的一般人,然而在糾正一般人的錯誤觀念以避免媒體誤導的同時,是否能夠針對這些「報導」或「言論」進行較為實質的解說,而非僅使用法律用語及概念,來讓一般人了解會比較好?否則經常去酸網友或揶揄網友不懂法律或不深究事實,甚至引發舌戰,那會比較好嗎?

例如本案關於後照鏡的問題,我們可以說媒體是將問題簡化而未詳加解釋,甚至是譁眾取寵以吸引讀者目光,但我不認為是媒體刻意誤導,因為後照鏡的問題確實是雙方攻防的重點之ㄧ(不過不是唯一重點)。以下是我看了一審及二審判決書所得看法。

首先,檢警認為被告汽車之右後照鏡擦撞被害人機車是造成事故的肇因,而且因為後照鏡擦撞後向內彎折,所以依據常理判斷,被告應知道他有擦撞到別人,所以不能用「不知道有發生擦撞」來抗辯。

為了破除此一證據的效力,被告辯護律師乃提出一個理由,那就是被告因為開車經驗不足,所以沒有看車外後照鏡之習慣,也因此不知道有發生擦撞;而且被告辯護律師也提出後照鏡內縮與擦撞無關之抗辯。

為了反駁被告辯護律師的理由,檢方先是調閱錄影帶確認原告汽車經過被害人機車前,汽車後照鏡並未內折,經過被害人機車後,汽車後照鏡確實已內折,而且此後照鏡並非電動,必須要有較強大之外力才能使其內折,所以檢方認為足堪認定有發生擦撞。

然後基隆地院再做進一步的勘驗,首先認為原告汽車經過被害人機車時,一般駕駛人注意車子右側的情形,所以也應該會看到後照鏡被撞彎;而且法官及被告等一起坐在車內實際勘驗,即使車內音樂很大聲,也都可以聽到後照鏡彎折的聲音,所以應該會知道發生擦撞;院方再進一步論證,因為被告在發生事故後,往前開了數十公尺後曾先向右靠路邊停車,而向右靠路邊停車也應該要看右後照鏡,因此不可能沒發現後照鏡被撞彎。

經過上述正反論證,地院認為不能以「沒看後照鏡」來辯稱「不知道有發生擦撞」,所以判被告肇事逃逸有罪。

在繼續討論二審之認定前,先請教各位網友,檢方與地院的認定合理嗎?被告是否有看到右後照鏡之彎折,是不是判斷被告是否肇事逃逸的重要論證之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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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路難 行路難
多歧路 今安在
長風破浪會有時
直掛雲帆濟滄海
舊 2010-08-12, 08:31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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