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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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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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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uraki0607
我跟你說啦,理由很簡單啊,肇事逃逸罪為啥會出現是因為台灣車禍太多啦,所以當初基於立法政策的考慮,啪啦啪啦才出現這一條啊,後來發現跟294條有義務遺棄罪,法益的保護目的根本一樣啊..等等理由,而且還怕舉證上出現困難,只好鬼扯說是客觀處罰要件啦.... ,而且客觀處罰條件,一般來說背離刑法基本原則架構,你覺得這種道理可以一直用嗎?

還有某人我不知道有沒有看錯?
現在刑法第12條第二項是寫好笑的喔?罪刑法定主義都拋棄了還跟人家談刑法!


差很多好嗎。

肇事逃逸列為公共危險罪章中,侵犯的屬於社會法益,294在遺棄罪章中,侵犯的是個人法益,二條侵犯的法益根本不同,哪裡一樣?

況且肇事逃逸不論行為人就事故是否應負肇事責任,且只要成傷,不論傷勢大小。但294必須行為人對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才有法律上的救護責任,且必須傷者已喪失自救能力才會構成要件該當。

舉例來說,甲停車等紅燈,乙自後騎車高速撞上,乙翻了二圈後自行爬起,行動如常,甲因而未下車即離去,但乙因撞擊導致受有輕微擦傷,所以甲會成立肇事逃逸,但不會成立294的遺棄罪。
舊 2010-08-12, 07:03 P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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