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vance Member | 
	引用: 
	
		| 作者ruinousdeity 
或許媒體斷章取義,但是總不是無風不起讓導致這位高姓法官被調查吧?判決主文不知道你看了沒?
 乍看之下好像立場很公平,但是仔細推敲之後就會發現
 肇事逃逸這部分內容很偏頗
 
 本來要寫很多...想想算了
 判決看重點就好其他其實都是廢話
 他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行為人主觀上仍須具備故意之一般要件
 這真的太瞎了
 
 如果這個見解是對的,這位高法官有膽就整個判決只寫這條前提
 跟檢察官說判原告無罪,
 既然不符合構成要件,那其他的通通都是廢話阿
 
 先了解一下法官寫了什麼東西再考慮要不要替他緩頰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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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都看過了,我不知道你引起來那段是想說什麼,不知道你是哪一部份誤解了。
 
另外,判決必須陳列告訴要旨、被告辯解、事實論證、法律適用,不可能只寫法律適用部份,否則會形成判決不備理由,造成判決違背法令。
 
	引用: 
	
		| 作者ruinousdeity 
喵的勒......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都不知道跑到哪邊去了   |  
這是刑事訴訟,沒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區分。
 
	引用: 
	
		| 作者ruinousdeity 
爭點在於,在這起案件中,行為人辯稱因為聆聽音樂加上該路段路況不佳,因而未能注意到肇事發生,
 你認為這足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嗎?
 
 汽車駕駛人必須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行為人行經路況不佳之該路段時聆聽音樂,未降低音量
 或關閉音樂,集中注意力,顯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有懈怠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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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論證被告是否知道肇事的發生,肇事逃逸需行為人「明知」事故之發生仍未盡必要之救護而「逃離現場」,所以行為人是否明知事故的發生決定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中的故意。並沒有到阻卻違法的階段。
 
	引用: 
	
		| 作者ruinousdeity 
這個部分是在論述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跟是否構成肇逃無關,
 即使被告駕駛的汽車無直接碰撞到原告駕駛之機車
 但超車時汽車與機車間的距離極小這點無庸置疑
 事故發生被告自然是關係人
 無論車禍事件被告有無責任,對於事故的發生都應該要有認識
 並停車下車察看而被告卻未停車駛離現場,
 無論被告對車禍事故的發生有無認識
 都構成肇事逃逸,與肇事責任歸屬無關
 不能以聆聽音樂、路況不佳為由規避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
 這個部分就是過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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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不是在論述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而是在探究究竟行為人是否知道事故的發生。
 
	引用: 
	
		| 作者ruinousdeity 
問題就是我不贊同這段論述是通說 所謂的過失,亦包含不預期犯罪事實發生的懈怠過失
 再者他之所以不知道是出於被告自身行為所導致
 這不能作為他可以不知道車禍發生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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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贊同也沒辦法,是不是通說不是我決定的,也不是你決定的。
 
	引用: 
	
		| 作者ruinousdeity 
補充一下,法律上的不知與我們一般人所謂的"不知道"是不同的意思法律上的"不知"是指任何人在這樣的狀況下都不會知道
 或者是有可確信的因素使其相信無事故發生
 而汽車駕駛聽音樂與路況不佳,不能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
 因為這個狀況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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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判決幾乎都是在探討究竟行為人是否知道事故的發生,也就是行為人有無構成要件的故意,沒有扯到阻卻違法或責任去,請不要搞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