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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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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kino
網友誤會了
請教的部分是指學說與實務見解的分歧,是只要有肇事逃逸事實存在即可,或須有認識與決意
,所引用判決並非本案情事內容,因為書上及判例是這麼寫的,所以想知道惡蟲兄的見解...
抱歉並不針對案件內容,而純粹是法律上討論,引起誤會不好意思


我跟你說啦,理由很簡單啊,肇事逃逸罪為啥會出現是因為台灣車禍太多啦,所以當初基於立法政策的考慮,啪啦啪啦才出現這一條啊,後來發現跟294條有義務遺棄罪,法益的保護目的根本一樣啊..等等理由,而且還怕舉證上出現困難,只好鬼扯說是客觀處罰要件啦.... ,而且客觀處罰條件,一般來說背離刑法基本原則架構,你覺得這種道理可以一直用嗎?

還有某人我不知道有沒有看錯?
現在刑法第12條第二項是寫好笑的喔?罪刑法定主義都拋棄了還跟人家談刑法!
舊 2010-08-12, 04:55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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