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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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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0
剛剛無聊查一下這位法官在同類案件的判決用語:

且有關禁止駕車肇事
逃逸之觀念,多年來早已透過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
使各界周知,被告理應有所認識,竟在駕車肇事後未對傷者
施予救助,隨即迅速逃離現場,心存僥倖,漠視車禍受害人
之生命、身體法益,惡性不輕,復參酌被告駕車肇事之過失
程度、所造成被害人身體及財產損害之情節,以及其於事發
後坦承本件犯行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奇怪了碰到法官兒子就不適用,另外一點為何檢察官沒有上訴,這一點好像大家沒有注意到.
舊 2010-08-12, 02:42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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