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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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爭點在於,在這起案件中,行為人辯稱因為聆聽音樂加上
該路段路況不佳,因而未能注意到肇事發生,
你認為這足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嗎?
汽車駕駛人必須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行為人行經路況不佳之該路段時聆聽音樂,未降低音量
或關閉音樂,集中注意力,顯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有懈怠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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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抓錯重點了 , 這件案子是肇事逃逸的判決 , 不是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 .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和解只是就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的部分達成和解
並不影響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犯罪事實仍然存在,兩者之間並無矛盾
今天並不是被告在過失傷害的部分勝訴證明自己無過失
因而無責任,僅是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不追究而已
不代表肇事逃逸這部分就沒有責任,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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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 我瞭解你要表達的意思 , 只是法官採信被告的說詞 ,
認定被告在事故發生之時 , 不曉得該件事故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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