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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這個 法官之子肇事逃逸竟無罪 新聞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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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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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
A ROD
摩亞 : 這就是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大絕嗎 ?
但是 , 如果用在兩造雙方的過失傷害 , 是成立的 .
只是這部分 , 雙方已經和解 !
和解只是就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的部分達成和解
並不影響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犯罪事實仍然存在,兩者之間並無矛盾
今天並不是被告在過失傷害的部分勝訴證明自己無過失
因而無責任,僅是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不追究而已
不代表肇事逃逸這部分就沒有責任,這是兩回事
2010-08-12, 02:2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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