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你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是指行為必須知道有肇事的發生,並非指對肇事是否有過失。
本來肇事逃逸罪就是不論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均會成立,但是至少行為人要知道有肇事的發生才行。
至於說是否需要知道有人死傷,目前實務是採不需要,也就是客觀處罰條件說。不過也有出現部份判決採客觀構成要件說,但是目前似乎還沒有出現二者間的爭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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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在於,在這起案件中,行為人辯稱因為聆聽音樂加上
該路段路況不佳,因而未能注意到肇事發生,
你認為這足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嗎?
汽車駕駛人必須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行為人行經路況不佳之該路段時聆聽音樂,未降低音量
或關閉音樂,集中注意力,顯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有懈怠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