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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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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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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ino
請教一下網友
查閱最高法院判決並未明示行為人必須有知與欲,而著重肇事逃逸之事實,小弟不解請教網友可否將您的論據作說明?感謝...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二號判決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你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是指行為必須知道有肇事的發生,並非指對肇事是否有過失。
本來肇事逃逸罪就是不論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均會成立,但是至少行為人要知道有肇事的發生才行。

至於說是否需要知道有人死傷,目前實務是採不需要,也就是客觀處罰條件說。不過也有出現部份判決採客觀構成要件說,但是目前似乎還沒有出現二者間的爭議判決。
舊 2010-08-12, 01:00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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