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好像錯了吧。
肇事逃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說與客觀處罰條件說之間的差異在於說對於「致人死傷」是否有認知,也就是是否知道有人死傷。
但是二說對於肇事都必需要有知與欲,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肇事了,而本案高院法院官係認定被告不知道有肇事,並非不知道有人死傷,所以並沒有所謂改變見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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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網友
查閱最高法院判決並未明示行為人必須有知與欲,而著重肇事逃逸之事實,小弟不解請教網友可否將您的論據作說明?感謝...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二號判決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