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
引用:
作者惡蟲
相信被告的辯解就是法官呆了,那是說以後每件案子法官都得判有罪,否則法官就是呆子嗎?
話不是這樣講的吧。
一個判決是否合理,應該先了解事實是什麼再來判斷,一堆人連個判決書都沒看就憑著媒體的報導內容大肆批評,有多少人知道本案法官判無罪的真正理由是什麼?
哪個跳出來說因為新手駕駛上路的,就是被媒體耍了的呆子。
|
是這兩篇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訴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判決書直連
非常長 
被告說他開車有聽音樂習慣,所以沒有察覺撞擊聲音
雖然實驗證明是聽得到的
但法官這麼說
惟上開勘驗結論,係原審審判長
、受命法官等共乘於停置在原審法院前廣場中之系爭小客車
內,在聚精會神注意傾聽之情況下所得,該勘驗現場之狀況
,與車輛在道路行進間,駕駛者每因鄰近車輛所發出之聲響
、道路上其他不明聲響、道路不平或人孔蓋所造成車輛行經
之異聲或晃動及車輛行進時駕車者往往專注於操控車輛而非
專心聽聞車外聲響等因素,致其對車外聲音敏感度顯著降低
之情形不同,兼以事發處路面卻有埋設管線而挖補致凹凸不
平,並有水溝蓋及人孔蓋,有照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7
),是以原審前揭勘驗結果,尚無從推論證明被告於97年10
月6日上午7時55分許,駕車行經基隆市○○路334四巷巷口
時之情狀,自不足以作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