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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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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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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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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gasfgasg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這問題牽扯到實務和學說對這條文長久以來的爭議

爭議點在於「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第一說:

肇事者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才會成立本罪(構成要件說)

第二說:

肇事者不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只要事實上有造成已足(客觀處罰條件說)

第一說以邏輯來看比較公平,但是只要懂法律的人,就會說自己不知道有撞到人,反而變成漏洞,但是多數學說還是採之

第二說則不用花時間追究肇事者知不知道事實,而且對被害者保護比較充足,傳統實務(法院)大多採此說

但是就怪了,偏偏這時候就轉向擁抱學界看法



好像錯了吧。

肇事逃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說與客觀處罰條件說之間的差異在於說對於「致人死傷」是否有認知,也就是是否知道有人死傷。
但是二說對於肇事都必需要有知與欲,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肇事了,而本案高院法院官係認定被告不知道有肇事,並非不知道有人死傷,所以並沒有所謂改變見解的問題。
舊 2010-08-12, 01:24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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