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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這問題牽扯到實務和學說對這條文長久以來的爭議

爭議點在於「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第一說:

肇事者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才會成立本罪(構成要件說)

第二說:

肇事者不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只要事實上有造成已足(客觀處罰條件說)

第一說以邏輯來看比較公平,但是只要懂法律的人,就會說自己不知道有撞到人,反而變成漏洞,但是多數學說還是採之

第二說則不用花時間追究肇事者知不知道事實,而且對被害者保護比較充足,傳統實務(法院)大多採此說

但是就怪了,偏偏這時候就轉向擁抱學界看法
 
舊 2010-08-11, 11:45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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