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這問題牽扯到實務和學說對這條文長久以來的爭議
爭議點在於「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第一說:
肇事者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才會成立本罪(構成要件說)
第二說:
肇事者不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只要事實上有造成已足(客觀處罰條件說)
第一說以邏輯來看比較公平,但是只要懂法律的人,就會說自己不知道有撞到人,反而變成漏洞,但是多數學說還是採之
第二說則不用花時間追究肇事者知不知道事實,而且對被害者保護比較充足,傳統實務(法院)大多採此說
但是就怪了,偏偏這時候就轉向擁抱學界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