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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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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我不懂的是,花蓮高分院在前三次的更審中都已經說得很明白了

1. 沒有證據顯示古金水讓汽油帶上飛機
2. 中山科學研究院實驗報告結果認為,即使保特瓶中的汽油直立或平放二十四小時、震盪三小時或放置在機上置物箱九十分鐘,所滲漏的汽油濃度都無法達到汽油爆炸的下限
3. 古金水缺乏犯罪動機

結果花蓮高分檢還是上訴,而高分院的更四審說的還是差不多的理由,這會不會有點鬼打牆啊

有沒有懂司法的朋友可以講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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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舊 2010-08-07, 05:3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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