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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引用:
作者E.A.G.Y.O.O.
就房子有一陀大便,該大便不能清除,請問你要不要住 ?
那就在法官面前拿出大便的證據
如果沒有辦法那就只能承認大便是裝在腦袋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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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受損害者可以索賠,自殺屬「違背善良風俗」,也會造成房價下跌等後果,旅館業者、建商或房東當然可向死者家屬求償。
不過,民法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才具有賠償的責任,自然人的定義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殺者要死亡才會構成損害,但是他死亡的一剎那卻又同時失去「自然人」資格,以致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列為生前的債務,賠償的責任也隨即消失

這就是法律的矛盾之處,這方面也就是看法官自由心證
那...幾年以內算凶宅? 幾年以後不算? 這誰來規定?
市場上也沒有一定的公認時間,大部分存在於個人心中
那一堆新市鎮或學校、公家機關不都是兇宅,要向誰討賠?
日本人、早期國民政府?


我在想,如果這個情況變成父母親自殺死亡,小孩是唯一家屬唯一繼承人
那是不是大家態度又轉變成不該賠償了
但是情況並沒有太大不同

如果法律可以這樣換來換去,民眾自己的標準也不一定,自然就會有一堆漏洞
這很明顯的就是挖東牆補西牆,民意看到這樣好就覺得這樣妥當
其實只是情緒出口罷了,這跟什麼正義根本沒關連吧,利益問題而已
沒有去想過這種制度本來就是有一好沒兩好
只有腦袋裝石頭的人才會不去找這種漏洞,何況有時候還真的是懲罰到好人
     
      
舊 2010-08-07, 06:37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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