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這招真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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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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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引用:
作者bigjoe
抱歉,我並沒有任何別的意思,只是想說多多充實法律知識是有好處的,希望你大人不計小人過.

有很多欠債跑掉或通輯犯遇到法律文書一定是不收的或根本找不到人. 所以法院在屢傳不到後就會以公告的方式來告知這些人(這有很多法律名詞). 這個制度雖不完美但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 就像如果有人欠你錢,他名下有房子你要查封,但是他就是不接法院文書也不出庭,如果沒這樣的制度那你一輩子不就都要不到錢.

所以法律是保障懂他的人.

沒事啦... 我自己講話也太直了... 實在也該反省自己一下... 你的本意是好的

就像你說的... 如果遇到真的是欠債跑路的, 如果沒有一定的機置, 好像又對債權人不公平
本來是想, 法院也可以發傳票, 待二方人員上法院, 核定該本票為有效, 才能實際訂定有
債權關係, 但真的跑路的話, 好像也發不到.. 看來真的是二難啊....
舊 2010-08-05, 12:5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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