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機出隧道後有停車檢查,沒異狀所以繼續行駛,故在20km外被警察攔下,才知道撞到人。(這點要是沒報導錯,請司機先生要堅持下去)
2.緊急停車彎,每1400m一處,據報導那對堂兄弟下車吵架地點距雪隧出口600M,被撞到地點到出口可能沒有停車彎,且停車彎是否足以容納大客車? 從來也沒注意過,請大家補充。
3. 肇事逃逸,公車是屬大眾運輸工具,公司一定有保險,不會怕的, 平常撞人也沒在怕過,這種狀況撞到人更不需要怕。這點上法院就很有用了,沒有動機要肇逃。
其他,關於雪隧大客車 行車安全距離規定請參閱
其行車安全距離適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檢察官自己認為可以停下來是他的權力,法律規定說多少車距才安全就是這樣,當事人就有權力說距離不夠我沒辦法反應,更不要講在雪隧有需要注意路上有人嗎?
最後遇到楊大檢察官 麻煩多一點是很正常的,因為人家辦案很認真的。應該也不會蒞庭的,上法院遇到的是公訴檢察官,不用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