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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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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刑法第185-4條明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用以處罰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之責及企圖脫免責任之人,是本條之犯罪。

所以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必須當事人知道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沒有肇事致人死傷並且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但是最高法院卻主張「致人死傷」是毋須行為人認知的客觀處罰條件,簡單的說,致人死傷不是重點,是行為人需要確信無人死傷,才沒有肇逃。

好了重點來了,重點就是絕對不能說知道撞到人,

本案中有人被撞死已經確認,
但是客運司機一開始就說他以為撞到垃圾袋,依據蘋果,司機表示,當時感覺有團黑影掉落,他開出雪隧後曾停在路肩檢視,未發現有撞擊痕跡。(我到了安全路段也下車檢查了,沒看出是撞到人是我笨,笨不犯法)
所以以後都不能說有懷疑可能撞到人,這樣是最安全的做法,不過法官會認為你跟他在玩法,不爽判你重一點。
另一法就是裝無辜,畢竟責任分擔部分很低,再找個好律師(好是指關係好),六個月緩刑易科罰金結案。
舊 2010-08-05, 12:06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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