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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3
引用:
作者blair
這哪裡是甚麼在所難免
那是那個被撞死的人的問題,
應該是司機反過來要求車身損失和精神賠償才是

檢察官到底是用甚麼依據要求交保的

別懷疑,就是因為死了一個人了,牽扯到刑事責任問題
這就是台灣的鳥法律
常搞那種死罪可免活罪難逃的→刑事無罪,民事賠償跑不掉...道義責任OOXX的
記不記得前幾天那個婦人未走斑馬線被撞斷腿的新聞,家屬就是那種心態
開車在路上,真的只能自求多福
以前也發生過行人闖高速公路被撞死,甚至是不知道已經被第幾台輾過的 照樣通通先送辦再說,因為 人命關天,所以先送辦再說

之前朋友被酒駕的撞車
那傢伙一台撞五台,他只關心被他撞的第一台,連調解委員會都沒去就先搞定了
其他的車主他就慢慢耗,還耗進調解委員會
原因很簡單,被他撞的第一台車上有人受傷送醫,因為這牽扯到刑事責任
其他的,就只有車體損傷,只牽扯到民事賠償問題

這是上次跟朋友一起跑警察局的心得
舊 2010-08-04, 12:14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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