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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ugner
是啊
尤其本案中的那種老太婆以為馬路是他家的
違法還敢這麼囂張的過馬路為有認識過失(刑法第十四條: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相對於騎士無過失之情況
騎士是否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不知在國外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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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看多了,遇過好幾次老人家,完全不理燈號,自己走自己的
而有些地方則是行人早就不理會燈號了
如我家附近某個早午市場附近
有不少婆婆媽媽完全不理會燈號,愛過馬路就過馬路
而這可是台北市六線道的馬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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