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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師大商圈 Happy Cooking(樂烹調)員工對消費者網誌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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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雷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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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引用:
作者
鄉長
我 google 一下食記被告,只看到店家"揚言"要告,不管他有沒有要告,提告本來就是人民的權益,但提告到勝訴那可是天差地遠,你找個勝訴的案例出來看看,才能說服人
會告人就比較厲害?大不了告他毀謗,大家同是被告和告訴人,地位就平等了
還有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刑法第311條的阻卻違法(毀謗罪)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是的,店家揚言要告,部落客在網誌上道歉,雙方各退一步
如果那個部落客在部落格繼續點火,說:
你們店的東西本來就有夠難吃,我說的是
可受公評之事
要告就來告好了,反正提告和勝訴本就是天長地遠的事,而且我還可以順便用誣告反擊你喔
那你再看看店家告不告他
引用:
作者
小建
抱歉喔...
依照小弟非專家、拍照技術普普、也沒啥太多思考背後法律問題的前提下,單就看該部落格版主拍出來的照片,帶給小弟的感覺就已經是 " 普普通通" 的感覺了。
小弟個人覺得,該部落格版主的照片&言論給我的觀感是一致的!
作者的評價可不是
「普普通通」
喔
我看到的評語是
吃了感到心裡一百萬個X!
這個店看起來有80分,但東西吃起來只有8分!
餐點別說賣兩百多塊,就是賣70塊我也不想來吃!
拎阿罵勒(驚)
這好像、似乎、可能,已經脫離了普普通通的範籌了
吃到這種讓人○○XX、吐不出來的東西,還能笑得這麼開心?
2010-07-22, 08:2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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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雷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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