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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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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這麼嚴肅的問題你可以在三審都敗訴以後去聲請大法官釋憲
現在好像是到六六三號還是六六五號
如果你能再增加一條那一定很有成就感
這種事情就要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就像我之前講過的,如果你覺得不好吃那就應該當場客訴
如果店家不為消費者利益之保障,那麼將事實公佈於眾才算有理由
你現場不投訴還笑咪咪地到處照相,照得那麼高興,店家以為你吃得很滿意,回家又上部落格婊店家,這是怎樣?
這種背後捅刀的行為無論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完全站不住腳

我 google 一下食記被告,只看到店家"揚言"要告,不管他有沒有要告,提告本來就是人民的權益,但提告到勝訴那可是天差地遠,你找個勝訴的案例出來看看,才能說服人

會告人就比較厲害?大不了告他毀謗,大家同是被告和告訴人,地位就平等了

還有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刑法第311條的阻卻違法(毀謗罪)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舊 2010-07-22, 07:13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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