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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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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天氣這麼熱,有點懶...不過雷禪大
您這樣解釋有點斷章取義阿
妨礙名譽這部分總則應該就有說明是怎樣限縮了
首先
引用: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真實,並不是指事實上的真實,這個部分採開放性的限縮
因為考量實際上的狀況,行為人不可能對自己所述的每一句話每一件事
都考究其事實真偽,故只要行為人"有所本而信其為真"
就不構成誹謗罪的前提

事主確實有前往該餐廳消費,也提供了餐點的照片為證
基於她個人的主觀意見對餐點提出負面評價,這並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今天事主沒有前往餐廳消費也沒有照片而指謫
餐廳毫無理由的就是爛就是難吃,這樣才會構成誹謗罪

不是今天店家隨便上網估到有人說自己東西或是服務不好
就可以上網告死部落客,尤其消費經驗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店家要告還得先證明部落客的言論是出於惡意(同業相忌或是有利益關係)
只要消費者沒有用不理性或是不禮貌的字眼,
不是隨便要告就告的成....
如果是這樣,美食網站如愛評網,還有其他汽車旅館網站大概都直接倒光了
只准報好不能報壞,那還有什麼公信力可言?

沒有必要這樣嚇自己也嚇別人
     
      
舊 2010-07-22, 05:02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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