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你一直認為"明明在店裡吃得很開心,還拍很多精美照片,看起來吃的很高興"
卻又"事後批評店裡東西難吃"且"不當下向店家反應品質"
舉你自己說的話好了!
消費者不會願意為了這點小事去打官司跑警局(不管輸贏)
同樣用在消費者身上
難吃的店怎麼改還是難吃阿= =他們出餐的方式都是固定的
況且這類型店家也不會有所謂的"不好吃免費"
當然消費者也懶得當下反應(或者說反應後也沒差)
裝潢拍的高興這不跟難吃牴觸阿= =
只要是有經驗的法官都能理解消費者的心態的
並不會有你文章所說的矛盾而對消費者不利
非常簡單的心態問題
當然你提醒大家關於法律上毀謗罪的問題也是不錯啦!
只是你一在的著重於幫店家製造理由對消費者產生不利
有點過度嚇人XD
所以回你文的才會一直反駁你
不然基於好心提醒的原則!你的說法並沒有錯
只是在兩造關係之下~你只是單方便在說明店家有利的情勢而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