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J01
*停權中*
 
AJ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不喜歡的店……就不要寫它的食記嘛
我們吃到不喜歡的店,不也就是老死不相往來兼不帶朋友去?
難道還跑到立法院門口拉布條,曰:某某店東西難吃、客服差勁,請諸位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
然後再連署簽名?
(恕刪)
憲法保障國民的言論自由,已有明文規定
但國民固然有發表言論的自由,唯亦須避免傷害他人權利
店家(法人)的名譽權,也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因為言論自由而侵害別人的商譽,亦為法所不許
若因此而致生財產上的損失,想也難逃民事侵權行為及刑法毀謗罪之告訴

感謝千島前輩的法律解說 & 各位前輩的建議
只是小弟還是覺得只能說好不能說壞... 這... 還蠻消極的

之前新聞看到 店家因為顧客在網路上說不好吃就告人
小弟覺得這很扯...
舊 2010-07-22, 04:29 PM #5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J0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