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小建
有自己部落格的朋友...
用心把自己真實所體驗的,用心拍照、整理、訴諸圖文,花了好些功夫後才上傳到部落格跟大家分享。
結果是...
說店家好吃,有時被另外不同口味喜好的批判、不然就是被懷疑跟店家有關係。
說不好吃,還要被店家鬧場提告、甚至還被網路上其他人酸...
所以呢...
從今天開始,不管自己的經歷是否為真,大家最好都只能當沈默的一群?部落格也不用存在、留給所謂的「達人或專家」才有資格寫就好囉? 感覺有人回應的觀點就是如此... 
|
不喜歡的店……就不要寫它的食記嘛
我們吃到不喜歡的店,不也就是老死不相往來兼不帶朋友去?
難道還跑到立法院門口拉布條,曰:某某店東西難吃、客服差勁,請諸位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
然後再連署簽名?
如果是值得推薦的店,寫它的食記當然有正面的意義
但把餐廳的裝潢、食物都做成精美的照片,然後說東西很難吃、以後不要去…
我想不出這麼做的意義在哪裡
對寫的人來說可能是逞了一時痛快,但店家因此受到的影響,業績下滑、商譽受損…又豈是只有一張快嘴的人可以想像得到的?
今天換個位置,你花了幾百萬創業開店,從早忙到晚,為了顧生意,假日也要照常工作
犧牲自己的生活品質、健康和家人的親密關係,辛辛苦苦來經營自己的產業,明明沒得罪人卻要被人家打這種負面****,換成是你,情何以堪?
你覺得難吃可以當場反應,店家可能寧願讓你吃免錢再搭贈品,也不願意讓你回去發負面評價
但我不能理解的是…
明明照片拍出來的食物也不差、價格也不離譜
更重要的是…
裡面吃的人明明看起來都很開心,又是拍水槽又是拍裝潢
每個人都笑得很滿意的樣子
卻發表出如此強烈的負面評價,將店家詆毀到這種程度
我想這應該很難說不是一種背後捅刀子的行為,而且也不是「如果換成任何社會上的第三人亦會如此做」的行為
憲法保障國民的言論自由,已有明文規定
但國民固然有發表言論的自由,唯亦須避免傷害他人權利
店家(法人)的名譽權,也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因為言論自由而侵害別人的商譽,亦為法所不許
若因此而致生財產上的損失,想也難逃民事侵權行為及刑法毀謗罪之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