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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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henix
這裡面有個重點 ∼ 不實
如果只是在描述一個事實 那就不足以構成你講的
而不是有散播就算,因為如果是這樣就先構成違憲
因為法律賦予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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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對,重點在於「不實」
不過這個重點並不重要,因為實還是不實是兩造律師和法官要煩惱的問題(不過我覺得作者輸面比較大,關於這點有興趣可以再討論)
在這之前,做筆錄、跑法院、請律師…
當然,部落格的作者並不一定會輸(當然,也不一定會贏…)
但換成是你,願意為了這種快嘴的事和人家對簿公堂?
做生意的人為了商譽,他權利受損了。告你是理所當然的
那你為了什麼去和他對告?
你可不要跟我說是為了人民大眾知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