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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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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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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島雷禪
不實與否也就是指東西好不好吃,但這是主觀認定的問題
餐廳業者可以舉証反駁,比方說:如果東西不好吃,怎麼會有那麼多客人來吃?而且也沒有接到客訴說難吃的問題
如果部落格主無法舉例証明東西難吃,而且也無法解釋為什麼當時不反應,卻在事後公開批評餐廳,那麼訴訟會對她很不利
其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者
且以散布文字犯前項之罪者,刑度還會加重
該部落格主把食記貼上部落格,算是意圖散布於公眾
過去已有判例,部落格不算是私下表示,如果大眾可得見,那就是公眾場合
而其指責或傳述亦足以傷害該店舖之商譽
因為看到的人一定會不想去那家店消費
所以說如果那家師大的料理店有做搜證的動作的話,是可以告得起訴的
而且還可以再加民事侵權告訴,和刑事都是三級三審
光是搜証、答辯、上訴、跑法院就可以搞到你精神衰弱…
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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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有個重點 ∼ 不實
如果只是在描述一個事實 那就不足以構成你講的
而不是有散播就算,因為如果是這樣就先構成違憲
因為法律賦予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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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sonteddy
基本上部落格會音樂開著放的就已經很討厭了!!
那個臉、那個態度...........我只能說如果想讓那家店倒的話,這樣做就對了!!!
不過說實在的,那篇文章也講的太難聽了,批評的東西點到就好,不用講的太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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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服務生我看也不過就是小鬼一個
以為自己很有意見很酷
但是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PS: 有人跟我一樣看到他照片有股衝動想扁他一頓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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