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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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建
不是每個消費者的個性都習慣於當下發作的... 這點,無所謂應該怎麼做與否的問題。
再則,事後整理好照片&思緒後發表感想,都得被說成背後捅刀?那是否都只能寫好的內容,只能寫食物有多好吃才行?
最後,目前該小男生&該餐廳同事有留言回應道歉了... 但就不知道該店家老闆或代表的人如何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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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已經是法官對於法律適用的認定
你可以這樣主張,對方也可以舉反証加以推翻
不管你的主張再瞎,只要你敢講出來,法官就要根據客觀上的證據來加以判斷
學過法律的應該都知道,訴訟上的攻防沒有絕對的勝負
一切取決於攻防的技巧和法官的主觀心證
否則也沒有請律師或庭外和解的必要了
但是…這一切都不影響
起訴
也就是說…如果餐廳老闆決定要提告的話
這些理由完全不妨礙部落格主因此跑去警局做筆錄和跑法院打官司
由其是還得在和解的程序中看著業者的嘴臉
相信我的話,社會人士的嘴臉沒有比較好看
沒有必要因為一時嘴快而委曲自己打上幾年官司
趕快把言論徹掉也比到時候為了和解而勉強自己忍氣吞聲發道歉文來得強
為了一個半個小時打出來的東西而纏訟數年,客觀上是絕對不划算的
當然最後還是要聲明,我不是會受這個個案任何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和業者及作者也都互不認識
只是站在一個看過很多網友被告的過來人立場,提出善良的忠告
我相信那些曾經被告過的前輩們,如果能夠重來一次的話,也不願意淌這種渾水…
接受的話對我不會有任何好處,愛聽不聽我也不會跑來咬你
反正又不是我被人家告,是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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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ynmas
你也算了,你說的就是沒道理嘛,講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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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道理沒道理不是你我認定的,是法官
店家只負責告,我只是証明他會有告的意願及立場
還有,不用凡事都上升到憲法的高度
第一、憲法並不保障人民有不上法院的權利,上法院只是一個中性概念,並不算對權利的侵害
第二、等你走到憲法的層次,你早就已經打了十年八載的官司,打得全身傷痕累累、人老珠黃了,為了証明法律的對錯付出自己寶貴的時間,值不值得每個人心中都自有一把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