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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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就是因為毀謗罪,所以現在話可以亂講,被罵還可以告毀謗。
東西可以亂作,被批評就告毀謗。
毀謗罪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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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嚴肅的問題你可以在三審都敗訴以後去聲請大法官釋憲
現在好像是到六六三號還是六六五號
如果你能再增加一條那一定很有成就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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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ppy_Cat
消基會早就講過,主觀感覺毀謗罪不成立,你就別在這裡恐嚇人啦!我倒覺得你犯了恐嚇罪.「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畏怖心為要件.
因為同樣的食物,有人覺得好吃或不好吃,是很正常的,你能說說榴槤難吃的人,都犯了毀謗罪嗎?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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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就要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就像我之前講過的,如果你覺得不好吃那就應該當場客訴
如果店家不為消費者利益之保障,那麼將
事實公佈於眾才算有理由
你現場不投訴還笑咪咪地到處照相,照得那麼高興,店家以為你吃得很滿意,回家又上部落格婊店家,這是怎樣?
這種背後捅刀的行為無論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完全站不住腳
還有,我不是店家,在這裡也只是忠告
要知道,這種話不是我自己在亂講,之前就已經有人被告了
你自己去GOOGLE打「食記」、「被告」就可以找到相關訊息
其實作者被告
關我屁事,又不是我要跑法院
我不是店家,也不是作者利益的相對人,用不著讓支持者跑來酸我
她高興就把那篇食記慢慢掛著等傳票好了,我還樂得看後續發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