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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_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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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1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
其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者
且以散布文字犯前項之罪者,刑度還會加重

該部落格主把食記貼上部落格,算是意圖散布於公眾
過去已有判例,部落格不算是私下表示,如果大眾可得見,那就是公眾場合
而其指責或傳述亦足以傷害該店舖之商譽
因為看到的人一定會不想去那家店消費...

消基會早就講過,主觀感覺毀謗罪不成立,你就別在這裡恐嚇人啦!我倒覺得你犯了恐嚇罪.「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畏怖心為要件.

因為同樣的食物,有人覺得好吃或不好吃,是很正常的,你能說說榴槤難吃的人,都犯了毀謗罪嗎?笑死人
舊 2010-07-22, 09:15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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