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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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愛E奶
其他的被告大多是因為 "不實" 或 毀謗
否則 照實寫 與 個人感官 ∼不構成被告條件
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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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與否也就是指東西好不好吃,但這是主觀認定的問題
餐廳業者可以舉証反駁,比方說:如果東西不好吃,怎麼會有那麼多客人來吃?而且也沒有接到客訴說難吃的問題
如果部落格主無法舉例証明東西難吃,而且也無法解釋為什麼當時不反應,卻在事後公開批評餐廳,那麼訴訟會對她很不利
其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者
且
以散布文字犯前項之罪者,刑度還會加重
該部落格主把食記貼上部落格,算是
意圖散布於公眾
過去已有判例,部落格不算是私下表示,如果大眾可得見,那就是公眾場合
而其指責或傳述亦
足以傷害該店舖之商譽
因為看到的人一定會不想去那家店消費
所以說如果那家師大的料理店有做搜證的動作的話,是可以告得起訴的
而且還可以再加民事侵權告訴,和刑事都是三級三審
光是搜証、答辯、上訴、跑法院就可以搞到你精神衰弱…
和解的話碰到願意原諒的店家,最少也會要你在部落格上公開道歉
碰到不厚道的…那真的是會寫食記寫成吃官司的食記,寫到賠本又氣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