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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ncafe01
你要不要考慮看一下法學概論的書啊∼
法律 或 法律授權下的命令,除了不朔及既往外
人民有權利要求依照當時的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法定主義)
或 最有利其本人的方式 (人民最有利)
而適用之
這是和行為時的法律或法律授權下的命令做比較,針對之後的規定
Ex:
更改之後的規定較有利於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照之後
更改之前較有利於之後,當事人有權要求照之前
既然民國49年有訂18%,那至下一次更改之間
進入公務體系的人,都適用
那怕是之後改成1%
基於信賴保護 和 最有利 的原則,都和他們無關
只和修改當時 和 之後的人有關
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例外
因為台灣是法治的國家 (至少面子上這麼說)
所以單純以法律原則(這同時約束了法律 和 法律授權的命令)來看
我無法想出有何解套的方式
也許 在牢裡的幾位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 有辦法吧∼
這些原則又恰好被全世界所公認
違背他們,大概會被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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