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這篇不會被坑殺喔?
那個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說法院判決是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
我大概喵了一下,上面居然寫了這麼一段
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第十條第二項
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已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
正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
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等三種類型之公務員。貪污治罪條
例第二條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將「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為「公務員
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不就是說立法委員根本不是刑法跟貪污治罪條例所定義下的公務員.......
我覺得這才是最大的問題...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