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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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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廉政署 要開張了?

相關法律 制度 無法配套改革 只不過變成成立 另一個改名字的 政風司 單位罷了

問題的根本沒解決 成立後效果不彰 是一定 法界現在大概等著看笑話
還有絕對 不能找公務人員 來當 效果一定很差



另一方面
當初香港廉政公署 成立後 那些單位的人 受到多大阻力
大家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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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ICAC)

組織任務



香港廉政工作係由香港「廉政公署」負責,該署於一九七四年依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而成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依據「防止貪污條例」、「防止賄賂條例」、「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採取防止、教育、調查三管齊下方式執行任務,初期對象為政府機構及公務員,繼之擴展至私營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工商廠號 。

 
廉政公署之首長為廉政專員,不隸屬任何政府部門,直接向總督負責,以確保公署之獨立性;廉政專員及其職員不受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管轄,故不屬公務員,通常係以合約方式聘用,編制一千一百餘人。

 
廉政公署之組織包括「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係處」、「行政總部」等部門,其主要任務略述如下:

執行處-負責調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和「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等罪行,及政府人員任何與貪污有關的行為。執行處人員在廉政專員、副專員的授權下,有調查、搜索、拘捕、扣押等權力。

防止貪污處-負責審核查察工作,設法預防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在組織和行政程序上的漏洞,以減少貪污之機會。

社區關係處-主要職責是教育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策動市民支持肅貪倡廉工作,以積極行動來監督及指控政府部門及公務員中的貪污受賄行為,對公務員實施有效的監督。

行政總部-負責行政事務,管理全署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職員的訓練、業務單位的後勤、總務工作。
職權特性



「廉政公署」為肅貪專責機構,首長、副首長均由香港總督親自指派,享有獨立之人事經費權。立場超然,人力雄厚,經費充裕,使該署工作人員社會地位崇高,執法有絕對的權威性。

 
「執行處」人員在廉政專員、副專員的授權下,有調查、搜索、拘捕、扣押等權力。在「立法局」的配合下,有關廉政法令完備,使廉政公署具有正式的法定地位。其主要肅貪法令要點在於:

公務員擁有財產或生活高於薪俸之水準,則有責任對其財產來源提出說明,如無法做合理解釋,構成犯罪。

於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時,做虛假報告者,構成犯罪。

貪污案件之被告對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執行處」有權要求任何人提供與貪污行為有關之資料,包括調查對象之個人、家庭及親友的詳細財務狀況。並有權調閱被認為與調查行動有關聯的任何政府機關之書籍、文件及檔案資料,包括公民營銀行之財務資料如存款帳戶、各種金錢往來紀錄及檢查銀行之保險箱。

為防止當事人事先清理財產以消滅證據,「廉政公署」有權凍結當事人之財產或雖屬他人名下但仍由當事人所控制之財產,被凍結之財產除非因生活所需或得到公署同意,不得加以處分。

對組織性貪污案件,「廉政公署」可向法院提出請求免除對部份貪污者之起訴,以交換當事人提供更多貪污行為資料,來破獲更大規模之集體貪污案件。

 
「廉政公署」之組織架構規劃得宜,就一個執行偵辦單位,輔以預防、宣傳二個單位,除在偵辦作為上講求效率,更適切地運用預防、宣傳,以三管齊下的方式對付貪瀆,既能防微杜漸且能標本兼治,並成功地動員全民成為肅貪倡廉的支持者。

 
有效的透過懲治手段與輿論壓力相互結合,以嚴厲、快速的懲治手段使貪污者心理畏懼,而大眾傳播媒體的揭露和社會輿論的壓力,造成貪污者心靈之震撼。

 
綿密的運用內部與外部監督的交疊,形成健全完整而有效之行政監督系統。在各公職部門均設立各種委員會負責內部監督,如「廉政公署」內部設立四個諮詢委員會、一個投訴委員會,委員由學者、專家、民眾、官員共同組成;在外部的監督則是透過一些專責部門、民意輿論與司法審查進行監督作用。

 
配賦完善的後勤支援,使「廉政公署」的資源極為充足,包括財政、器材、設備及人員。香港政府對該署的經費由一獨立開支項目撥出,有充分財政保障,絕無後顧之憂,並得以配置一流的器材及招募適任的人才,有效的執行廉政肅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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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7-18, 06:11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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