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Demon
01.直屬最高首長(總統)。
02.首長(總統)自行挑選社會賢達直接任職,不受制任何人事法規或學歷經驗(考首長眼力)。
03.出事直屬首長(總統)直接負責(想踢皮球都踢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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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部分同意
02. 這行不通,以台灣的政治, 到時會變酬庸性質, 要嘛就從司法學校考取, 只收剛畢業無背景社會關係負擔, 專辦廉政事物, 不受制任何人事法規或學歷經驗會變成只是另外一個沒作用的次級監察院而已, 而且這些人會有很多社會利害關係的負擔, 有些案會辦不了, 就算辦了也會有很多質疑.
03. 這我同意.
別在浪費納稅人的錢了,國庫我看已經很窮了,製造就業機會是不錯,但是錢要花在刀口上,該擔當的要有擔當,別想把責任推到下級單位去.
還有既然要有廉政署,把那些政風單位該撤的撤,該縮編的縮編,別養多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