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引用:
作者fatboyslim
針對第1點個人覺得那根本是公務人員的一貫想法...自我美化,從來政府就沒有允諾當初制定的18%有所未的保證這回事,首先撇開公務人員這種身份,是否公務人員也一樣是公司行號裡的職員般,我相信很多公司都會對員工承諾很多福利,但非常多的機會都是隨著公司的營運狀況多少會影響到福利,絕對沒有保證這回事,更何況已經有朋友已經提出18%的出處跟原頭如何產生,如果要跟時代背景扯上關係,那不是更應該取消甚至調整利率呢!?現在的時代背景跟當時一樣嗎?

再來便是如果取消對當初選擇公職的人如何交待?又情何以堪?這不是跟現在的年金一樣道理,但為啥現在的人面對年金制度,會去思考政府有可能破產而發不出年金,或種種可能性,但為何針對18%,就是一種絕對要履行的承諾、制度?即使破產都將執行?

針對第2點來講,個人支持其思維,尤其是如果依循18%的由來來講,不一定要取消,但利率是一定要做調整,當然是要以現在銀行利率比照當時原則做優惠調整,不可能一直維持18%,那不就還好當時只到18%打住...,不然...國家早完蛋,如果立法無法修正碩及既往,我怎記得...我當兵時明明已經入伍...還是享受到提早退伍的制度...,當然個人是不想吃不到葡萄喊酸,比較傾向需要依時代背景調整利率,沒有永遠18%這回事,會堅持18%者,只是著眼於現在的結果論吧!畢竟現在銀行利率這低迷,不然回歸基本面,依時代背景做調整才是最正確作法


18%的由來和過程,那個人基於自己的立場,簡化了一部分不利的因素
而且當年的時代背景,是屬於貿易逆差極大,台灣每年都在吃老本
政府不得不緊縮人事費用,以換取更多的國家基礎建設
所以才做出的遠期承諾
30年前少給1萬薪水,利息加通膨.換算到現在最保守也是10萬
而那些人少領的不是一兩個月,而是好幾年
講難聽一點,政府反悔了,這些人提起訴訟,政府平均一個人要賠償4百萬以上
這個數字,應該不小於18%所付的利息

問題是法律還有其他兩個原則是優先於不朔及既往
那就是信賴保護 和 民眾最大利益
不論是民法或刑法乃至憲法,在修改法律,不朔及既往的但書中都會提及這兩點
你的例子是後者 - 民眾最大利益
而公務人員的則是前者(他們信賴政府所開出的待遇而選擇公職,政府有義務維護之,即使是修改法律)
這些法律原則不論是大陸法系或是海洋法系,資本主義或是共產主義,都是被全世界所共同認定遵守的(至少不會被光明正大,理直氣壯地違反)

誠信也許在某些人眼中,沒啥價值
但當違反誠信的損失更大時
我們還是遵守誠信,至少面子有了而裡子也能保留一點
舊 2010-07-17, 08:50 AM #10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ncafe0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