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ric625
您內行!
不過我一直搞不懂一件事!
台灣和美國的基金會法令限制一樣嗎?
如果一樣,是美國人太笨不懂的鑽門路,還是台灣法規有不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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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給別人的基金會,不是捐給自己的基金會,且是慈善基金會(要把錢用出給需幫助的人,當然巴菲特有查這些慈善基金會的信譽(例:募100元,其中有xx元是到需要者的手中,xx愈高愈好,表示不是掛羊頭賣狗肉)。
2,許的基金會(是文教音樂類的?),大都是生活不缺的人的玩意。
一個像是捐錢(最實際的幫助)給需要的人,且不留名的無名氏,錢出去就什麼都不留。
一個像是捐棟建築物,還提上名字要永留存。不過這兩種人也都值得人們給予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