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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比較需要注意的
本保險年資意指為失業補助保險年資而非勞保年資
有申請自然人憑證者可用晶片讀卡機上勞保局網站查詢即可明白
失業補助金申請給付期限為: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2.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4.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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