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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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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92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資遣在勞基法上的規定上面都有提到了,若是二.四以虧損或緊縮為由時,公司如果在資遣員工後,又有進行召募同類型工作員工的動作,就可以算是非法資遣了,資遣是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若是公司內有適當的工作卻仍做資遣,那就不符合這個原則了
如果是以五為由,公司就要提出說明
主要負責人都還領乾薪做別人公司的工作...公司也夠亂的,如果可以按資遣流程該領的資遣費及証明領一領(注意不要用第五點當理由),早點離開也好.....


小公司啦, 只有幾個外人....我妹就是

資遣我妹後, B會成立新公司再找我妹進去 (目前是這麼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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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哪兒走?」
22.571581578862375, 120.54270501093441
舊 2010-07-14, 11:38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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