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在勞基法上的規定上面都有提到了,若是二.四以虧損或緊縮為由時,公司如果在資遣員工後,又有進行召募同類型工作員工的動作,就可以算是非法資遣了,資遣是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若是公司內有適當的工作卻仍做資遣,那就不符合這個原則了
如果是以五為由,公司就要提出說明
主要負責人都還領乾薪做別人公司的工作...公司也夠亂的,如果可以按資遣流程該領的資遣費及証明領一領(注意不要用第五點當理由),早點離開也好.....
另外,補充一下另一個資遣相關的法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如果符合條件時,就不只是要先進行資遣通報了,很多公司都以為資遣通報就好了,不知道還有這個法令....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