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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polar168
公司(以下稱甲公司)股東內部不合指的是....
公司有A, B兩位股東...公司成立時有提過業績不到多少時要拿錢出來補貼
A掛名負責人, 領甲公司薪水....結果卻常做自己另一間公司的業務
B是甲公司實際執行者, 但因為長期業績不良要叫A拿錢出來補, 可是A不要...後來雙方商量要拆股
A就想說要先把我妹資遣, 斷了B的手腳.....讓B不好過
這樣算不算是合理的解釋 (正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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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很簡單啊,叫公司照勞基法走,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去領失業給付(這種情形下,公司大多會照做的)
如果你妹願意玩遊戲,在領失業給付一段時間後,再回A的公司。
不過我建議還是算了,不用去玩他,因為人生要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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