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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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hou1312
我倒覺的法條本身文字沒啥問題,比改甚麼性行為好多了
怎說呢?因為接合比性行為文字上更明確定義
甚麼叫性行為,行為到甚麼程度才算性行為?碰到?一公分?2公分?甚麼碰甚麼?或做甚麼?
非自願性?何為非自願?半推半就算甚麼程度?
接合,接在一起就算了
後者比前者清楚
我的看法是這樣,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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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這句來說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後半句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沒問題
前半句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因為女性的性器無法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所以這句話有先入為主認為男性是加暴者的可能
我是認為前句不妥
那個什麼非自願性的是我隨口說說、思慮不周
但是法條上直接歧視男性
不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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